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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宁德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评审管

宁德官方实播台2022-09-20 10:16:30来自福建省

    为规范宁德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评审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宁德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评审管理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9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详见附件2)通过电子邮箱(ndqyk1001@163.com)提交我局,邮件主题请注明“评估评审修改意见”。

联系人:缪先生,联系电话:2556701。

    附件:1.宁德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评审管理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一:

宁德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评审管理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评估评审管理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土地评估评审中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工作透明度,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评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评估评审管理工作意见。

一、土地评估

(一)土地评估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开展土地评估工作: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底价的评估;

2.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地价的评估;

3.调整规划条件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评估;

4.改变原批准的土地使用用途,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评估;

5.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

6.土地收储、收购、有偿收回地价的评估;

7.法律法规等规定其它需要评估的地价。

(二)土地评估机构的选取方式

实行土地评估机构政府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公开招标选取2家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合同,负责开展有效期为1年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具有土地及房地产估价资格。

(三)启用备选评估机构的前提条件

当采购的评估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解除评估服务合同,启用备选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无故拒绝接受委托的评估工作;

2.评估机构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合同的;

3.评估机构因业务开展受到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处罚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备选评估机构的选取

1.符合启用备选评估机构的前提条件之一的,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启用备选评估机构,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启动备选评估机构;

2.按照政府采购的评分排名顺序,依次征求未中标评估公司意见,如同意接受本采购有效期内剩余评估工作,与评估公司签订评估服务合同,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费的计取标准

评估费用按正常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以最新行业协会文件为依据)的30%计算,单宗最高评估收费2万元、最低2000元,其中补交出让金项目按照项目的原始价值和变更后的价值之和作为基数进行计算收费。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未被采用的,不支付该宗评估评估费。评估服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

二、土地评估报告评审

(一)土地评估报告委托专家评审范围:市本级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变化(不含竣工验收超面积误差范围内)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新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不含工矿仓储用地)出让底价的评估报告。

(二)评审专家库的确定: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我局就参加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征求具有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土地估价师意见,并选取不少于4人组成我局土地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不得属于本年度开展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

(三)选取专家:每宗土地评估报告评审选取专家3人,通过电话咨询方式确定评审专家,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评审方式:采取集中评审或在线评审方式,每宗土地预评估报告评审时间一般控制在半天时间(可提前发给预评估报告的电子档),评审意见经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后,统一发给报告编写评估机构。

(五)评审意见应明确:

1.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和《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要求。

2.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中引用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当地市场行情、有无合理依据。

3.土地估价报告中引用的案例是否真实、合理以及可比性。

4.土地估价报告中所选取的评估方法是否合理。

5.土地估价评估结果是否科学合理,并对土地估价结果提出合理性建议。

(六)退出机制:入选的土地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如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专家资格。

(七)专家劳务费:土地评估评审专家劳务费按照《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宁财行〔2016〕17号)规定执行,即:评审专家劳务费每半天不超过500元。评审工作需要集中安排食宿的,参照四类会议有关支出标准安排。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可由我局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证报销。

三、监督管理

(一)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评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诚实守信,遵守评估准则,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二)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开展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重点勘察宗地状况、开发利用现状、交通状况及周边配套状况,充分调查周边房地产市场状况,填写《土地估计现场勘察表》并拍照。

(三)土地估价报告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要求,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土地评估报告不予使用。土地评估报告应至少使用包含基准地价修正法在内的两种土地估价方法。评估报告由执业估价师签字。

(四)评估委托书的领取、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的报送应由签字的土地估价师亲自到我局办理。承办的评估中介机构应在接到评估委托书之日起3日内完成项目预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土地评估评审专家组对预评估报告提出需修改完善的,在接到专家组评审意见之日起3日内按要求修改完善后提交正式土地评估报告,并提交3份纸质材料及其电子档。市委市政府另有时间要求的,按其要求的时限办理。

(五)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存在高评低估、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诚信自律意识弱,采取回扣、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违规评估的,按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肃委托评估工作纪律。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评估结果,不得以介绍或者指定有关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纳入年度委托土地评估机构,不得有其它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附则

(一)本意见由宁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评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财政的,由市局组织评估评审工作,费用由市局承担;评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缴入蕉城、东侨财政的,分别由蕉城区自然资源局、东侨分局参照本意见执行(东侨分局可直接采用市局公开采购选定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费用由蕉城区自然资源局、东侨分局承担。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评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2018〕56号)《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本级土地评估报告评审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国土资〔2018〕57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来源: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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