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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幸福佳园公共租赁住房 公开申请分配工作的通知

宁德官方实播台2022-12-15 14:52:40来自福建省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低收入家庭,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及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外来员工的住房困难等问题。根据《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展幸福佳园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开申请分配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

(一)本地户籍:户籍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民,申请材料提交至所辖的社区。

(二)政府单位: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申请材料提交至单位所辖的社区。

(三)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应在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东侨纳税的工业企业务工人员,申请材料提交至企业所辖的社区。

以上第(二)点及第(三)点申请的对象属于外来务工申请对象,应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满三年以上的用工合同,以及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的连续缴交一年宁德市区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该证明提交之后,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须继续缴交,未继续缴交或中断补缴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二、申请条件:

(一)住房状况: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2年内在市区无房产交易(即2020年12月14日至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交易除外)。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享受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二)收入状况: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81230元(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2021年宁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615元的2倍,扣除已缴交的社保、医保、公积金费用)。

(三)家庭资产:

申请家庭资产应不高于20万元。家庭资产主要包括:

1、不动产:住宅及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购置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或购买二手房以税务部门开具的不动产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价格为准。自建房价值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宁德市域外不动产和宁德市域内村镇级不动产计入家庭资产,申请家庭应自觉申报家庭资产情况,瞒报家庭经查出,收回保障房源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记录。

2、车辆:新购买车辆价值以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车辆较高的价值为准;二手车以保险单保险金额、二手车购置发票或二手车评估价值中较高价值为准。

3、申请家庭成员关系:申请以核心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至2022年12月13日申请人年龄应满18周岁(含18周岁)。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成年子女及非核心家庭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有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四)其他事项:

保障对象应严格遵守《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违反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公租房的行为及其他不当行为等,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给予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在五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房的资格、记入其相关个人信用诚信体系等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一份,并携带以下原件经核实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各一份收件。

(一)户籍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单身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及生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卷文书复印件;丧偶申请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相关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死亡证明复印件;未婚单身申请人由民政部门统一核查婚姻登记信息。

(二)住房状况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宁德市区住房状况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审核查,无须提供纸质证明;申请家庭在市区拥有住房且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应出具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属于福建省内非宁德市区户籍或原非宁德市户籍,应另出具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房产登记部门房产证明原件一份、未房改证明原件一份。

3、申请人曾在宁德市区外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的,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宁德市区外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的,均需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当地房改房、集资建房及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一份。

(三)收入、资产证明

1、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提供申请之日前一年的社保缴费明细、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并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纸质收入证明。(若无收入者,无需提供社保缴费明细、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资产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需提供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缴税凭证或其他价值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品房的,需提供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缴税证明或其他价值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自建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原件一份;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供二手车购车发票或保险公司商业险保单或二手车辆买卖评估报告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股东应提供经营执照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的出资报告、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申请优先保障对象相关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全国、省、市级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等优先对象应出具有效的证书、证明复印件一份,由申请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低保家庭提供的低保证明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核对盖章;重点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军队转业干部应出具转业证件复印件一份,以及转业前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或后勤部未享受部队房改、补贴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一份(1993年以前转业的除外)。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提供证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经东侨管委会认定的引进特殊专业人才,持“三都澳”英才卡申报,提供卡片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属于在东侨连续工龄在5周年以上的公交司机、一线环卫工人,应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一份。

6、申请家庭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特殊贡献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的,应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

7、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获得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享有在住房保障中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以上证明材料应提交的原件,须在申请时限内有效;所有证件、证书或合同应经与原件核对后,提交复印件,由原发证单位或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对原件后盖章确认。

四、申报时间:

自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工作日收件)。

五、审核程序:

(一)申请

具有开发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向单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企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受理时限5日。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报社区服务中心。

(二)初审

社区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后,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业园区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汇总后,报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时限30日。

(三)复审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核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公积金缴交情况,并将复审意见提交社会事务局。复审时限15日。

(四)联审

社会事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后,分别提请宁德市社保中心、开发区税务分局、市场监督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经发局等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拥有车辆、收入、社保缴交、人才类别和资产信息等认定情况,出具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核定结果,并将结果提交社会事务局。联审时限20日。

(五)汇总

社会事务局收到各相关部门核定结果后,汇总联审意见及收入和资产核定证明,提交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时限10日。

(六)复核认定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汇总材料后,在15日内组织进行复核认定,并将复核认定结果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列入配租范围,并通知申请人,复核认定时限22日。

六、公开配租: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配租选房活动。通过公开摇号选房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所需房源。选房工作公开进行,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发区监察、社会事务局等单位代表进行现场监督,邀请符合申请家庭代表参与现场摇号,邀请三都澳公证处全程公证。摇号结果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相关媒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进行公布。因疫情原因,无法组织现场摇号的,将采取线上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届时另行通知。

七、房源情况:

幸福佳园公租房腾退房源

八、其他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租房的个人,以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即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纳入诚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住房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

2022年12月14日

来源: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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