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日,记者从福州市房屋登记 获悉,4月11日起(含11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细则将调整。其中,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将以家庭为单位,同时,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改按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 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
在福州市房屋登记 本部,前来开具个人首套房证明的市民排起了长队,现场的座椅坐满了人。
6日,记者从福州市房屋登记 获悉,4月11日起(含11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细则将调整。其中,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将以家庭为单位,同时,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改按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 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
购房套数认定主体不再为个人
细则重新明确,4月11日起,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执行此前的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
同时,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2016年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按“闽七条”涉税口径征收。4月11日(含11日)起受理的,应提交按闽财税〔2016〕8号文件(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同)规定的申请减 类查询证明。
“市民手中如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应在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该证明不再使用。”福州市房屋登记 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人士说,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手续,可于4月10日(含10日)前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前往办理。购房人无法到场申请办理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 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需在4月10日(含10日)前领取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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