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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国有土

宁德官方实播台2024-03-18 09:21:46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宁区政〔2024〕5号

因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文件,决定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宁德市蕉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876105、2876108。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德市海宏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第一签约期: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4月30日。第二签约期: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

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步伐,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栏、群众大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将安征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补偿方案、工作流程、优惠政策等重要事项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第二章房屋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签约期限

第二条房屋征收范围

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征收红线范围内。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部门:宁德市蕉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对象:凡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人。

第四条签约期限

以蕉城区人民政府在本项目征收区域范围内发布的通告为准。

第三章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

第五条面积计算

一、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登记的房屋或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据实测量,自然层建筑面积以测绘图纸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斜面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层高度≥2.2米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1.6米≤其楼层高度<2.2米的按80%计算建筑面积;低于1.6米的不计建筑面积。

三、安置地用地面积按规划设计图纸测算;交地时按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的用地面积结算。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地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的用地面积有差异的,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的登记面积为准,并结算差价。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一、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按100%确认补偿面积,超出部分按本章第六条第(二)、(三)款确认补偿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补偿面积按当时建房时建筑面积的100%认定补偿面积。

1、1982年2月13日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已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手续的。

3、1993年8月1日实施《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前,建房用地已审批并在此之前建成的房屋。

4、2002年8月15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蕉城区买卖土地、非法占地建房的通告(宁政〔2002〕106号)》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手续的。

5、2004年12月1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属农村村民(农民)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用地批文、规划一书二证的。

6、对于已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许可证)的房屋,在2018年2月1日前建成,建房面积在批建面积范围内,层数与各层面积在批建范围的部分可以按100%认定补偿面积。

7、被征收人持有有效批建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在批建范围内的;已经城乡规划主管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处罚的,已处罚部分的面积。

8、被征收人不具有批建手续,但已向批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已全部交缴有关规费的(未全额交缴规费的按交缴的比例折算)。

(三)被征收人不具有完整的用地及批建手续,但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形给予计算补偿;但在征收期限内不搬迁拆除的,无产权面积按有关法律处理,不予认定为补偿面积。

1、无合法审批手续房屋的补偿面积认定。

(1)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闽政文﹝2012﹞222号)发布之前建设的,单位职工宿舍、单位集资建房的或私人所建房屋建筑层数四层(含四层)以下建筑面积按80%认定补偿面积,私人所建房屋五层至七层的建筑面积按50%认定补偿面积,私人所建房屋八层以上(含八层)的以上建筑面积按30%认定补偿面积。剩余建筑面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给予货币补偿。

(2)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闽政文﹝2012﹞222号)发布之后至2018年2月1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发布之前建设的,单位职工宿舍、单位集资建房的或私人所建房屋建筑层数四层(含四层)以下建筑面积按60%认定补偿面积,私人所建房屋五层(含五层)以上建筑面积按30%认定补偿面积。剩余建筑面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给予货币补偿。

3)2018年2月1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发布至项目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建设的,建筑面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30%给予货币补偿。

(四)原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未经批准自行拆除重建的,重建面积(不含简易结构面积)不大于原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予以100%确认补偿面积,超出原产权登记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认定补偿。

(五)住宅房屋的补偿认定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学校、市场、工(农)业厂、场、仓储类、办公类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2018年2月1日前建设的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学校、市场、育苗场、工(农)业厂、场、仓储类、办公类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本方案第三章第六条认定补偿面积后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宫庙、祠堂、教堂按现有建筑新建造价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其它非住宅房屋、阁楼层与原房非同时设计建造或改扩建的、钢构、轻钢结构及简易搭盖、临时建筑物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货币补偿,不予认定补偿面积。铁路、国道、高速公路沿线整治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改扩建的,实行货币补偿。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华侨房屋、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六)本项目《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后,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扩建、抢建房屋、抢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的补偿认定

(一)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含土地证、用地批文、已申报并交缴完相关费用的票据等)的宅基地按批建的占地面积100%计算可安置面积。

(二)属地质灾害或造福工程等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占地面积的100%计算可安置面积。

(三)1982年2月13日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已建成的房屋或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占地面积100%计算可安置面积。

(四)1982年2月13日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18年2月1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发布之前建设的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依约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占地面积的90%计算可安置面积,剩余部分占地面积按无证未建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

(五)无证未建宅基地须经村(居)、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安置面积按确认后用地面积的70%计算。

(六)2018年2月1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发布之后建设的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且经村(居)、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确认不属于宅基地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其宅基地按原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营业性店面的确认被征收房屋营业性店面按照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结合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凭证所记载的用途确认。被征收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用房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其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结合进深进行计算,(未超过6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并区分不同状况按下列情况确认,实行货币补偿。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其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100%给予确认。

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但未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其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按90%给予确认,剩余面积按原用途补偿。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无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其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的按80%给予确认,剩余面积按原用途补偿。

4.本项目《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后,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店面的,一律按原用途予以补偿。以上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为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无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的,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村(居)委会或社区出具证明,经所在乡镇审核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第四章房屋补偿

第七条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一、土地补偿。(一)宅基地补偿按本方案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认定补偿,确认的可安置面积对照附表一《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集体所有制宅基地补偿标准》100%计算补偿。

(二)无证未建宅基地及被征收房屋的无证滴水沟、房前屋后道路等补偿标准对照附表一《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集体所有制宅基地补偿标准》的70%执行。其它用地按原地类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室外设施建设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可获得室外设施建设补助费,部分货币补偿部分宅基地安置的,不予室外设施建设补助费。室外设施建设补助费是指室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综合费用。已建成房屋的,按经确认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80元的室外设施建设补助费;未建成房屋的,按经确认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96元(即280元的70%)的室外设施建设补助费。

二、地面建筑物补偿地面建筑物补偿金额=地面建筑物重置价格×综合成新率×地面建筑物补偿面积+剩余建筑面积补偿+二次装修及其它单项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本方案规定补偿标准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户评估,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宅基地安置价格也按市场评估价计算。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

第九条宅基地置换方式

一、本项目安置地块:现有九都镇“九仙花苑一期”安置小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

二、采取宅基地置换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可安置面积与安置地占地面积置换,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集体的等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款,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互补差价;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的等面积部分结算国有性质宅基地与集体性质宅基地差价款,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互补差价。

三、采取“先签先选”原则,谁先签约谁先选择安置地;选择安置地原则上应选与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地块,确实无法匹配的,选择的安置地面积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超出可安置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159元结算。签约过程中若同时出现两人以上要求签约,以抽签的形式决定顺序。

四、选择安置地后,剩余的零星可安置面积按宅基地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差价。

五、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在征收范围内有宅基地,且经确认有可安置面积的)可安置面积不足以置换安置地的,经镇、村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予以提供最小面积的安置用地,但须按第九条第二、第三款有关规定补足安置地差价款,安置地块的选择必须服从政府的安排。

六、安置地只能用于本项目被征收人建房,不得私下转让。

第五章奖  励

第十条

根据征收区域内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下列协商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相应的优惠、奖励:

一、在第一签约期限内。

(一)根据确认的补偿面积按个人住宅、单位宿舍(含套房)590元/㎡,营业性店面1500元/㎡(按确认的营业店面建筑面积)、办公用房(村、居委会、社区)450元/㎡。2018年2月1日前建成的无合法审批住宅补偿面积确认后剩余建筑面积390元/㎡。

(二)工(农)业厂、场、仓储类用房按确认的补偿面积或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35元/㎡给予奖励(就高)。

二、在第二签约期限内。

(一)根据确认的补偿面积按个人住宅、单位宿舍(含套房)470元/㎡,营业性店面1200元/㎡(按确认的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办公用房(村、居委会、社区)360元/㎡。2018年2月1日前建成的无合法审批住宅补偿面积确认后剩余建筑面积270元/㎡。

(二)工(农)业厂、场、仓储类用房按确认的补偿面积或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10元/㎡给予奖励(就高)。以上面积以征收部门认定的建筑补偿面积为准。三、祠堂、宫庙、教堂、村委楼奖励参照办公用房。

四、被征收对象为特困户、低保户、精准扶贫建档户的,给予每户30000元住房补助,对其他需要特殊补助的,必须报至区政府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

五、住宅主体结构为二层及以下被征收房屋建筑补偿面积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为一层的,在产权认定的补偿面积基础上给予追加0.5倍的补偿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为二层的,在产权认定的补偿面积基础上给予追加0.15倍的补偿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既有一层又有二层的,按各自追加的倍数分别计算补偿面积。

六、具有完整手续的未建宅基地按批建用地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七、凡超过期限签订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均不享受上述的优惠、奖励。签约期限以蕉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通告为准。

第六章补  助

第十一条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搬迁补助费

一、被征收房搬迁补助费构成

(一)被征收房屋搬家补助费。

(二)设备迁装补助费。

(三)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四)由征收人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被征收房屋的搬家补助费。

(一)被征收房屋的搬家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结合不同用途不同补偿方式计算(工(农)业厂、场、仓储类用房、杂物间、附属间按建筑物面积计算),搬家补助费按两次结算。

二)不同用途被征收房屋的搬家补助费单价如下表:

注: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次结算;对宫庙、祠堂、教堂的搬迁,可参照民间习俗另行给予搬迁补助费用。三、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标准见附表六,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按两次结算

四、设备迁装补助费大型机械设备5吨以下每台按800元;5吨以上10吨以下每台按1200元;10吨以上每台按2000元计算;行吊每台按4000元计算;设备现状难以分清的及神像搬迁按评估计算搬迁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营业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被确认的营业店面建筑面积,按120元/m2·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二)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根据被征收企业补偿面积或生产经营用地面积(就高),按20元/m2·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住宅作为营业场所已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不再计算临时安置费)。

(三)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前3个月已停产、停业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费。五、个人住宅装修补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足260元的,按给予保底补足到每平方米260元(不含简易房等非住宅房屋)。对不符合实际使用功能,过度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章过  渡

第十二条因房屋征收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临时过渡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方式。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安置期限

(一)起始日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

(二)截止日期:安置地交付被征收人使用之日,另赠发六个月。安置地超过36个月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但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补偿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结算。

(二)发布本项目补偿方案通告之前,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或长期生活无法自理的病人另给予每人每月100元临时过渡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6个月,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与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同发放到过渡期满。

第八章附  则

第十三条搬迁验收合格标准

一、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搬迁腾空交付征收部门验收时应提交水费、电费、电话费等结算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已经全部搬迁腾空,并经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双方确认。

三、属于补偿范围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保持原状。属于水、电等部门安装的总表应保持原状,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等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等部门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应主动提供给征收部门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产权人或户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三、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建设有关批准文件、契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四、与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款、奖励款的兑付方式及期限

一、兑付方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应支付的款项及期限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各项补偿款。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房屋搬迁腾空交付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结算差价款,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搬迁腾空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其它

一、在项目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项目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且不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三、与本项目征收红线密切关联的区域,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所规定的条款适用《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方案解释权归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

附表一:国道G237线宁东高速八都互通至衢宁铁路蕉城站段公路工程项目宅基地补偿标准

附表二: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重置价格一览表

附表三:

成新率评定标准一览表

注:具体成新率以现场调查情况结合建成年限、已使用年限进行确定。附表四: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标准

注:上表未列出的项目以评估公司的评估结论为准。实木家具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评估;含结构中的标准配置装修,不另行计算,如:框架结构中标准配置为铝合金窗、内墙、天棚为水泥漆,这部分不能在装修中另行评估,重复计算价格。卧室柜体补偿标准为有底板并进深达60cm以上的补偿价格,若有减少,按每减少5CM,价格向下修正10%,不足5cm按5cm修正。附表五:

其他附属单项补偿标准

备注:已含在建筑结构中的各种单项补偿,在评估时不另行计算;未列入的项目按实际评估补偿。

附表六

灶的补偿标准

附表七移装固定设施补偿标准

来源: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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