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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长春中心卫生院迁建项目)

宁德官方实播台2023-04-06 14:23:58来自福建省

为实施霞浦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霞浦县长春中心卫生院迁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

霞浦县长春中心卫生院迁建项目位于长春镇长春村。

二、 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长春镇长春村集体土地1.0247公顷(土地全发包到户),其中:水田1.0247公顷。

三、 征收理由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霞浦县长春中心卫生院迁建项目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公共事业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四、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霞政文〔2017〕7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长春镇长春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耕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为0.59,非经济林地为0.24,未利用地为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霞政文〔2017〕76号)和《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征地收海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霞政规〔2022〕6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87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用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霞政文〔2012〕74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和就业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长春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长春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霞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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