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8月16日,我市收到福建省人民政府2022年7月22日“闽政地〔2022〕667号”批准宁德市蕉城区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征收土地1.424公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情况
批准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2〕667号
批准时间:2022年7月22日
项目名称:蕉城区工业储备地GY2021-1地块
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征收单位:蕉城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情况
征收蕉城区金涵畲族乡濂坑村旱地0.2241公顷、园地0.1368公顷、林地0.65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6公顷,七都镇东岐村水田0.0033公顷、旱地0.0718公顷、园地0.27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六都村园地0.0058公顷、林地0.012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2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金额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宁政〔2018〕29号)执行,本批次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区政文〔2012〕124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2〕667号)随同本公告一同张贴。
六、本公告公告期为15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政府批复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2年 8 月 25 日
来源: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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