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区政文〔2012〕12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区政文〔2012〕124号)等规定执行。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宁政〔2018〕2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漳湾镇南埕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园地0.75,其他农用地0.55,建设用地1.0。横屿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园地0.75,其他农用地0.55。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宁政〔2018〕29号)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蕉城区漳湾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蕉城区漳湾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文章来源: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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