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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德官方实播台2022-05-10 09: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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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部、省部署要求,扎实规范做好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我局草拟了《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11日前书面(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无意见也需反馈。联系人:叶蔚甄,联系电话(传真):

附件: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5日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的规定,此外,可以包括符合《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

临时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选择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等农用地;应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现有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刚性指标;

(二)制梁场、拌合站、取土场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三)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域,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四)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五)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或者勘查项目已经批准且属于可占用或者可兼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申请配套的临时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修建性建(构)筑物且能恢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

二、审批流程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在不突破现有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刚性指标的前提下,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后,再上报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一)申请人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除此之外,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申请人范围。

1.项目业主,即主体建设项目或勘查项目(简称主体项目)的项目业主。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主体项目应已立项批准(核准、备案),且已办理建设用地或者用海供应等相关手续,临时用地申请人为主体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

2.主体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时,除提供前述条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主体项目施工建设中标通知书、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再次转包的,不得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

(二)项目选址。临时用地申请人持项目拟选址范围、建设依据文件、临时用地申请表及申请事由等材料报送所在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审核。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申请人应进行多方案比选论证,做到不占或少占,并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同质同量复垦耕地的可行性、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专家实地踏勘和方案比选审查论证;市自然资源局应派相关科室参与现场选址与方案比选审查论证。

卫片执法等发现的疑似违法图斑,经核查确认为违法用地的,需进行整改查处等处置到位,且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方可纳入选址范围。

临时用地选址范围核定后,所在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出具土地权属性质认定文件,明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和土地权属。

(三)用地申请。拟选址范围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通过专家论证后,申请人向所在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使用临时用地申请。

(四)县(市、区)审批(审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后,应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审查临时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临时用地所附属的主体项目批准情况及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申请人、用地范围、用地用途、用地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是否符合规定;

2.提交的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3.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4.土地补偿费是否支付到位,土地复垦费等费用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

5.土地复垦整治方案是否合理。土地复垦整治方案应征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农业、水利造价等行业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出具审核意见;

6.拟选址范围是否影响近期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督促其按约定时间预存土地复垦整治费、缴纳耕地占用税税费。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预存土地复垦整治费、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其中土地复垦费用应当设立专款账户,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申请人、银行三方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专款专用,共同监管。在申请人按规定缴存上述税费后,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予以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报告及附临时用地申请目录清单及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报市局审批。

(五)市级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市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临时用地的申请人、使用范围、用途、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2.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县级出具土地复垦整治方案及审查意见是否完整;

4.县级申报的清单及材料是否全面;

5.县级审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

(六)审批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七)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八)2022年1月1日起,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三、土地复垦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性建(构)筑物,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恢复”,占用基本农田及八等以上耕地的临时用地,应当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统一用于土地复垦或其他土地整治项目。《临时用地许可证》中应明确土壤剥离和堆放的具体地点。

(一)复垦时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应在复垦到期三个月内申请延期,复垦期限结束后不予延期。

(二)复垦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建筑垃圾等。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三)费用支取。临时用地使用人在用地期满后自行恢复原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复垦验收合格的,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自出具验收合格文件。验收合格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可凭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复垦整治费用支取通知书,支取土地复垦整治费。

临时用地复垦整治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向临时用地使用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责令临时用地使用人限期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整治责任的,或者复垦后经2次验收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复垦整治期限界满后使用土地复垦整治费专款账户中的土地复垦整治费用代为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承担。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在决定代为开展土地复垦整治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整治。

(四)违约责任。临时用地拆除后,因人为原因致使土地无法恢复种植条件的,对原属于耕地部分,责成临时用地使用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另行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按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缴纳相应费用。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整治义务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将临时用地使用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不得再申请新的临时用地或新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的,将按违法占地进行立案查处。

四、收回土地

(一)提前收回。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其临时用地可以提前收回

1.临时用地使用人未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擅自出租、转让、交换临时用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或擅自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的;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2.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3.因工程项目停建、改建或提前竣工等原因导致主体项目与原批复不一致的,临时用地停止使用;

    4.其他需要收回临时用地行为的情形。

(二)期满收回。临时用地到期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临时用地清场工作,交回土地。涉及土地复垦整治的,临时用地使用人须按土地复垦整治方案完成土地复垦整治任务,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

五、监管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对临时用地开展日常监管,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临时用地复垦、收回等信息;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做好调整补划。市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规定和上级安排组织检查,对存在违规审批、复垦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令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整改。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整治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以临时用地为名批准建设用地、超出范围批准临时用地、超期限批准临时用地等违反临时用地审批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与省自然资源厅等上级部门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建设占用耕地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材料

             2.临时用地审查报告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 月 日 

附件1

建设占用耕地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材料

附件2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主体工程项目名称)配套**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精神,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应报市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我局按照规定对**(主体项目名称)配套**项目临时用地进行了审查,现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主体工程项目立项情况,建设规模,批复工期,供地(海)情况(批复文号)、动工情况及施工计划安排。项目位置、路线、走向。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基本情况。使用临时用地的必要性、申请用途、申请用地面积、使用期限等。

二、规划选址情况

(一)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拟申请的临时用地位置、权属、面积,占用土地地类、面积,规划意见(明确未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无法避让耕地、不影响近期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涉及使用林地、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等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已征求到位)。

(二)落实节约使用耕地有关情况,确实无法避让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的理由是:XX。该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林地,已取得临时用林许可();涉及占用XX,已取得XX批复。

(三)现场踏勘情况

我局已按规定于XX年XX月XX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和方案比选审查论证。经查验,该项目拟使用临时用地确为XX主体项目配套使用,符合临时用地申请范围。不存在未批先用情况(存在未批先用情况,经我局查处,已消除违法状态)。临时用地的界址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准确;土地补偿费等的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合理。

三、上一年度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我市202X 年度临时用地地应复垦规模为XX公顷,其中超期一年未复垦规模为XX公顷,复垦完成率为XX,因此目前202X年度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临时用地复垦规模占应复垦规模小于20%。

四、临时用地补偿情况

本批次用地涉及 个镇 个村,共 宗,土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已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并出具承诺补偿到位。

五、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复垦协议、复垦资金落实情况

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委托 编制了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年 月 日,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方案进行审查并通过评审。 年 月 日,我局出具该方案评审意见。

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具体名称)已与我局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

根据该方案,该项目所需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 万元,我局已与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具体名称)、银行(具体名称)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

六、信访事项、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本项目临时用地未接到任何信访,不涉及违法图斑(涉及违法用地的说明处置情况)。我局已按规定组织现地踏勘。经查验,该项目拟使用临时用地确为XX主体项目配套使用,符合临时用地申请范围。

综上所述,经我局审查,XX项目符合临时用地有关规定,报批程序合法、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现予以呈报。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


文章来源: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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