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宁房金管〔2017〕8号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同意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位于宁德、福安、福鼎、霞浦、古田中心城区内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元。
二、职工家庭次(不含信用担保贷款,下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同一城区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同一城区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四、停止向在同一城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为防止发生资金流动性风险,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超过95%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适时启动贷款轮候制和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贷款和提取。
本规定自2017年7月26日起施行。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印发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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