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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公告

宁德市规划局  2016-11-03 11:20

宁德市城市紫线规划由宁德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目前规划编制单位已完成规划方案(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在上报市政府审批前,按程序对将该规划方案(草案)予以公告,内容如下:

1、规划范围及期限

规划范围为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主城区范围(面积约666平方公里)及三都岛群区,规划期至2030年。本紫线规划将城市历史文化等资源按历史风貌区及历史街区、特色建筑及历史建筑、文物保护紫线等三类进行区分,并提出相应的保护与建设规划。

2、规划编制单位及其资质等级:宁德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乙级)

3、公告日期:2016年10月15日-11月15日。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或规划方案咨询的,请在公告日期内书面联系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地址:闽东中路12号城乡规划局规划编制科、邮编:352100、联系电话:0593-2933569、传真:0593-2933665)。

附:规划方案主要内容简介、规划主要图纸。

宁德市主城区城市紫线专项规划简介

一、规划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7月)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7、《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版)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的通知》(闽政[2001]文15号)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的通知》(闽政文[2009]375号)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的通知》(闽政[2013]9号)

11、其他相关的规范法规。

参考或依据相关规划:

1、《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2、《宁德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专项规划(2014-2030)》

3、《宁德市蕉城组团旧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3-2030)》

4、《宁德市中心城区控规单位划分》

5、《宁德市蕉城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6、《宁德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

7、 其他相关的已编规划

二、城市紫线控制规划主要内容简介

(一) 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区

规划划定旧城历史风貌区由南环路、环城路、蕉城北路围合街区,历史风貌区总占地面积约35.39 hm2。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约9.83 hm2,建设控制地带占地面积约25.56hm2,具体保护措施及建议如下:

(1)保护措施

1、结合风貌区内建筑风格采用青砖、石灰、青瓦为主古民居建筑材料,对传统风貌街巷两侧的传统民居院落进行保护与修缮。

2、在风貌街区入口空间,引入商业,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建筑风格建议要求与传统风貌区统一协调。

3、对风貌区内不协调新建民房适时通过改造形式,恢复原有街巷格局,结合宁德市蕉城区组团旧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与公共的活动场所等空间作为风貌区内文化交流的场所以及人流疏散场地,并拓宽部分巷道,并利用城隍庙等传统庙会聚会场地做为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在周边仅允许建设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与风貌区协调的旅游设施与绿化。建筑高度控制在多层以下,容积率控制在1.4以下。

(2)建议

1、优化控规内部分地块用地性质

本次规划建议保留历史建筑,在控规动态维护时优化其用地性质。

2、优化道路专项内影响历史风貌区的路网

风貌区内的街巷是历史建筑与文化保护单位的基础,如果这些街巷因为交通等原因,而改变了街道两侧建筑界面的特征,风貌区将无法完整保护。本次规划建议保留原历史风貌区的街巷,整治改造部分街巷,提升现有街巷格局。在控规动态维护时优化其部分路网。

3、交通组织

风貌区规划路网将核心保护范围围合成一个完整片区,建议片区内通过传统街巷来组织交通,核心保护范围交通主要通过人行以及非机动车的形式来组织交通,并通过核心保护区内各个街巷内的境、宫来组织旅游线路,一般的机动车交通、车辆停放、交通换乘点等设置在风貌区核心范围以外解决和疏散,不进入核心保护区内。本次规划建议风貌区控制范围内建议采用分散的、小规模的、多样化的停车方式和停车设施以及尺度适宜的公共开敞空间,有利于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交通便利。

4、风貌区消防

历史风貌地区的消防组织,建议健全的社区义务消防队,加强基层消防应急力量,组件一支人数为16人的志愿消防队;配备2部消防摩托车、手抬机动泵及其他消防设备,开展摩托车为主消防安全演练;加强义务消防员培训,规范队伍的管理、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提高辖区抵御救援能力,一旦发生警情,确保有充足的救援力量。在不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水管径DN<100MM的街巷内,设置水缸、水池、沙池、灭火器等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在风貌区外围,将依托规划的市政道路形成环通的消防通道。

5、风貌区地下管线

市政管线建议结合环境整治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下地主要是针对电力电信线路。

(二) 特色建筑与历史建筑紫线控制规划

特色建筑与历史建筑共计44处,其中31处位于历史风貌区内,13处位于历史风貌区外。历史建筑采用一级保护,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具体保护要求及建议如下:

(1)保护要求

保护范围内各项活动以不破坏保护对象原有风貌为原则,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做到“修旧如故”。

对历史建筑周围环境进行整治,对于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逐步整治,保留的建筑在外观造型、体量、高度和色彩上应与民居、宗祠等相协调。

对不符合要求、拆迁有困难的现有砖混建筑,近期民居应以青砖、石灰、青瓦为主风格,修整其外观,远期应予以拆除。

(2)实施措施和利用建议

本次规划将结合旧城控规,对于控规道路红线穿越保护建筑的,对其道路网进行微调,建议保留其建筑本身,优化局部用地性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在在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保护的措施与风貌区保护措施一致。

(三) 文物保护单位紫线控制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共计36处,1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26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三都福海关、修道院、天主教堂、修士院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在主城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采用二级保护,即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要求如下

(1)总体要求

1、在划定对象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应避免简单生硬的大拆大建,新建或改建项目等,要与保护单位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允许对保护范围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注意延伸城市的历史文脉。

2、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建筑协调,不得影响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风貌建筑的空间环境。

3、保护历史风貌建筑,拆除保护范围内的低质量建筑,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质量较好建筑,可暂时保留,进行外立面改造和整治,使之与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待建筑更新时再按风貌协调的要求建设。

4、道路红线应按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并适当增加绿地。

(2)保护范围的控制与管理要求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取土、开矿、采石、拦河截溪、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违章搭建、私设广告和其他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不得进行新的建设工程。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重点文物保护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彩均须与文物建筑相协调,要与保护范围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并不对保护范围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注意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四)增补与退出机制

根据文物部门管理和普查机制,建立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校机制。对本市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5年对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评估。经过评估,保护价值发生明显改变的,可予以升级、降级或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核定、升级、降级、撤销前和定期评估时,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征询同级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对暂未列入本次紫线规划的历史建筑、特色建筑和符合条件新发现文物依法申报的文物保护单位,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的可纳入本规划,统一实施,补充紫线规划。

注:相关图纸文件较大请至网盘下载(勿改密码)//pan.baidu.com/s/1eSA12r4 RD-SPAC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密码:fd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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