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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地产企业二三四级资质证书不再设有效期

福州晚报  2015-12-23 18:08

[摘要] 省住建厅近日下发通知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取得开发土地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或单个拟建项目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直接申请暂定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省住建厅近日下发通知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取得开发土地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或单个拟建项目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直接申请暂定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符合前述条件,已申请并取得三级及以下暂定资质的,可重新申请二级资质。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开发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已申请并取得三级及以下暂定资质的,也可重新申请二级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由一年调整为三年。除暂定资质外,二级、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再设有效期。今年资质检查合格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一级资质外,均予以换发新证,不再设有效期。

新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三级资质证书不再设有效期,现有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予以重新核定资质并换发新证,不再设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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