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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购置新建商品住房高可享3%财政补贴

宁德官方实播台  2015-05-26 14:53

[摘要] 在2015年11月1日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时间予以认定),个人(家庭)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个人(家庭)购买超过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总额3%的财政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8万元,由当地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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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对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大力推进项目实施。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解决房地产项目难点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对非因开发投资单位责任引发的或合同协议中明确非开发投资单位义务实施的配套项目以及因供电、排污、道路等未按要求到位的项目要主动服务,抓紧协调落实;对项目业主的申办件要集中力量,限时办结。

二、充分发挥公积金效应。凡在2015年11月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及时给予审批放贷。公积金资金池若有缺口,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财政部门适当补贴息差,各商业银行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征迁安置户,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对在2015年1月1日后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同意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并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在2015年11月1日前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的,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财力状况另给货币安置补偿款中用于购房金额的10%左右购房补助。

四、对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财政补贴。在2015年11月1日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时间予以认定),个人(家庭)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个人(家庭)购买超过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总额3%的财政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8万元,由当地财政承担。

五、妥善解决地下车位历史遗留问题。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于2015年10月31日前申请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补缴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主城区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宁政文[2015]66号)规定标准的50%执行。

六、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切实承担起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主体责任,确保省、市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此前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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