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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5种条件下地下车位可申办产权证

宁德网  2015-05-13 09:18

[摘要] 日前,宁德市政府办印发《宁德市主城区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明确了相关事项。6月1日起,只要您所在的小区符合条件,地下车位可办理产权证了。

地下车位价格昂贵又没有产权证,一直是不少小区业主的“烦心事”。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宁德市主城区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明确了相关事项。6月1日起,只要您所在的小区符合条件,地下车位可办理产权证了。

解决地下车位产权不清晰问题

随着人们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已逐渐成为主导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随之而来的汽车存放问题也成为了车主关注的对象。然而,此前我市并未出台关于地下停车场、车位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很多业主因为地下车位价格昂贵又没有产权证,宁愿将车停到路面也不愿意停到地下车位去,这导致不少地下车位利用率不高,业主停车难的问题层出不穷。而且,没有产权证也给地下车位的使用和进入市场(如抵押、转让等)带来不便。

据我市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妥善解决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特制定了该意见,一定程度上,解决以往地下车位产权不清晰的问题,尽可能减少此类纠纷。

地下车位将注明车位号和面积

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可自愿提出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申请。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17年5月30日止。

在《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地下车位的销售和权属登记,可适用该意见。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有以下任何一种约定的,皆具备申请条件:地下车位(权属)归卖方所有;地下车位(权属)归卖方所有并有权进行出售、出租等;地下车位经营权归卖方所有;地下车位卖方有权进行出售等;地下车位卖方有权进行有偿转让的。

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车位登记时,将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车位的车位号和面积,单独发证。

每套商品房限购一个地下车位

根据意见,地下车位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原则上每套商品房限购一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而且已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手续后,地下车位还未售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推出新的销售方案,公示期半年。新销售方案原则上应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公示期满半年后,可适度向社会销售。

据悉,在我市此前出台的《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明确,房屋登记机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建设单位(投资人)办理地下空间权属登记。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所有权的设立、变更、抵押、转让和消灭,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循地表建设工程权属设立、变更、抵押、转让和消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意见明确,《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发布后,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统一明确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并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底价评估含地下空间的土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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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地下建筑物可办理产权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开发

宁德网消息 (记者 吴宁宁) 今后,宁德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也可以办理产权证,但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日前,市政府出台《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规定。

地下空间建筑物可办理权属登记

今后,房屋登记机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建设单位(投资人)办理地下空间权属登记。

根据规定,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所有权的设立、变更、抵押、转让和消灭,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循地表建设工程权属设立、变更、抵押、转让和消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与地上建筑一并由建设单位(投资人)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其中,属于平战结合的,应同时注明其平时用途和“战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令使用”。

单独修建的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地下建(构)筑物”。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

地下空间可以建什么?宁德市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一层,在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的前提下,可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仓储、配电房等用途,其他层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的,应进行统一管理,集中经营,不得分割为小开间店面出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将根据所属地块相对应用途的地下空间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收取出让金,以及按宁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过,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以及配电房等配套用房的,可不收取出让金和配套费;国防、人防、防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可不收取出让金和配套费。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地下空间开发

据了解,此次规定适用于宁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地上建筑管线铺设、基工程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规定中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宁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综合开发、依法管理,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兼顾防空防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各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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