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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新申请农村住宅用地 三口之家限地80㎡

宁德网  2015-03-23 15:32

[摘要] 日前,宁德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对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村民新申请住宅用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而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住宅用地面积高限额。

【宁德房天下 3月23日讯】您家里有几口人?如果村民想盖新房的话,这将决定您的住宅用地面积有多大。比如,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对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村民新申请住宅用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而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住宅用地面积高限额。

此外,意见还提出,村镇规划修编时应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

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意见规定,村民新申请住宅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住宅用地面积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或者对原旧宅基地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在用地安排上,无房户和危房户将有优待。根据意见,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政府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对于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村民,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

此外,我市将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对已经市政府批准农转用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各县(市、区)政府将及时落实村民建房用地对象,依法及时办理村民住宅供地手续,切实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还将组织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清理工作,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加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开发建设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前三年村民住房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70%的乡镇,除了抢险救灾、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地外,暂停审批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

鼓励建设集中住宅小区

村民的新房应该建成什么样子?意见中也有规划。

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新村建设(利用政府原有预留给村庄的新村用地建设的)、旧村改造(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政策有关规定的)、重点项目搬迁安置住宅(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搬迁安置的)等,除当地市、县政府另有规定之外,将采用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建设集中成片的公寓式住宅小区,不得建设单门独户式住宅,确属历史遗留问题及城市建设需要的,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研究。

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镇应选用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或者委托进行规划设计,采用统规自建、整治改造等方式,鼓励建设集中的住宅小区

村民建设住宅3层(含)以上,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村委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乡镇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

另外,我市将大力推广使用《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或村镇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免费提供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农村住宅设计参考方案,不断提高农村住宅设计水平。县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将对房屋选址、间距和朝向、基础、主体结构、外立面装饰、抗震、节能和太阳能热水器利用、配套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同时,积极推广绿色农房建设等适用技术。

新闻链接:村民自建房 该如何申请

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经过了解公示后,将材料上报至乡政府,由乡政府组织人员实地勘测。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属新建、扩建的,应报送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政府进行规划审批。

村民建房按镇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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