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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出台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实施办法

闽东日报  2015-03-12 09:28

[摘要] “在城市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计容建筑面积5‰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在城市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计容建筑面积5‰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了解到,我市新近出台《宁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的标准以及缴纳异地购建补偿金的办法,从政策和法规上使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得到保障。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首次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建设、接收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社区办公用房是指社区组织用于居民议事、开展活动、办理事务的场所,包括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办公,一站式服务大厅等服务用房。社区办公用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住区的各类社区办公用房应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于零星开发的住宅区,其计容建筑面积若少于3万平方米,则按标准折算缴纳异地购建补偿金;计容建筑面积在3-5万平方米之间,或者不宜单独建设的项目,经民政部门统筹研究后,也可以采取缴纳异地购建补偿金的办法。各县(市、区)民政局及东侨社会事业局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民政与财政部门共管账户,作为异地购建补偿金收支专户。异地购建补偿金专项用于新建、改扩建、购买及修缮社区办公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实施办法》还首次针对规划、住建、国土、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规划部门在落实社区配套用房时,要按相关规范标准统筹规划社区办公用房。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对规划部门确定的社区办公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进行核对,对该部分用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辖区街道(乡镇)负责日常维护。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符合条件的承受方的相关税、费应予以免征。

(记者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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