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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闽东日报  2015-02-16 11:19

[摘要] 记者2月15日从蕉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蕉城区近日调整完善了《蕉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暂行办法》,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做了调整。

记者2月15日从蕉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蕉城区近日调整完善了《蕉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暂行办法》,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做了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选择100元档次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增加10元补贴,选择800元至36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封顶为每人每年100元。

《暂行办法》明确,省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也可持居住证在蕉城区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待遇领取条件,明确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未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年满60周岁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记者还了解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记者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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